近日,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接到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起诉人小张的电话喜讯,其以优异的成绩被河南一所重点高校录取,即将开启新的人生篇章。
不到19岁的复读生小张,2023年12月,他在网络社交平台认识了网名为“发财”的网友,被诱导用银行卡转移赃款,对方承诺万分之三的好处费。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小张银卡异常转入5万多元,他按指示全部取现转换成U币再转移给“发财”,非法获利三百多元。2024年1月25日,小张接到公安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后其家属向被害人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4年5月15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经阅卷审查认定,小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考虑到小张作案时仅18岁5个月,涉世未深且认罪悔罪,还有自首、谅解、初犯等情节,秉承“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宣告不起诉决定后,小张和母亲激动地送来锦旗表达感谢,小张郑重表示,感谢检察官叔叔阿姨这些天对自己的教导和帮助,一定珍惜法律给予的改过自新、完成学业的宝贵机会,努力考出好成绩。小张母亲紧紧握着检察官的手激动地表示,这份不起诉决定照亮了孩子升学的希望,你们拯救的不仅是孩子,更是全家的未来。
不起诉并不意味着案结事了,做好案后检察职能延伸同样重要。为进一步增强在校学生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在校学生犯罪行为的发生,检察院干警到全县3所中学开展以“向电信网络诈骗说不”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网络交友”“网络贷款”“网络交易”“刷单兼职”等多种常见诈骗类型的实际案例,让更多学生明白了面对网络诱惑要提高警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的重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前,很多犯罪分子会通过各种手段,引诱人们接收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资金。明知他人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为犯罪分子提供自己的账号、手机号,接收转移、隐匿财物的,殊不知,此行为会让自己成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帮凶。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涉世未深的在校学生,不要贪图不义之财,为了蝇头小利让自己锒铛入狱,断送前程。(丁阳光 邹婧 万晓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