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新县:破镜难重圆 调解化争端
发表时间 2025-08-24 15:13   阅读 65330

近日,信阳新县陡山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

李某反映称,自己与王某共同生活19年,育有一女一子(女儿18岁、儿子17岁),但二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感情不和,李某于2025年3月份正式向王某提出分手,王某不予回应。李某表示其与王某共同生活期间,自己首付在县城购置了一套134㎡的住房,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由其一人承担。后李某和王某又共同出资全款购买了一间门面及一辆小型轿车,都登记在王某名下。李某认为,同居期间所得的上述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其有权要求分割,但王某对此并不认可,由于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王某拉黑了李某的联系方式。李某无奈到调委会请求帮助,希望调解员能帮忙联系王某让其出面协商孩子抚养权及共有财产分割等相关事宜。

受理本纠纷后,调解员立即对李某进行语言劝慰,待其冷静下来后,询问二人是否还有和好的可能,李某表示绝不可能,因为自己眼里容不得沙子,自从发现王某和其他女子来往密切后就更是下定决心要分手,现在关心的就是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员向李某解释了其与王某其实属于同居关系,因为自1994年2月1日之后,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被视为同居关系,不再承认其法律效力,双方的财产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双方不具有夫妻间的人身权利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名下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或者共同所有,则由该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主张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拥有权利的一方不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产生于同居期间,还需证明该财产属于共同出资购置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李某在听完调解员的耐心解释后,表示自己要回去再认真考虑一下。

期间,调解员趁热打铁,联系上了对方当事人王某,王某向调解员坦言,自2016年至今李某一直在国外务工,时间差导致他们之间的沟通越来越少,感情逐渐淡漠,慢慢的两人对彼此不再有耐心,即使她每年会回家一两次也只是徒增争吵。王某表示自己早已身心俱疲,意识到分手或许是双方最好的选择,但对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确实心存顾虑,担心处理不当会影响孩子的成长和双方今后的生活。

考虑到一些财产分配细节问题需要双方当面协商,调解员分头做好双方思想工作,在得到“见面不争不吵”的保证后,次日,调解员开始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沟通,引导他们理性表达诉求。调解过程中李某、王某态度强硬,互不相让,最后李某负气离开,为避免双方再起争执,调解员暂停调解,单独留下王某谈心,舒缓其内心怨气,了解其真实想法,以便推进下一步调解工作。

送走王某后,调解员第一时间电话联系了李某,转达了王某的难处和心声,耐心劝说没必要撕破脸,毕竟双方近20年的感情,好聚好散,如果走法律程序,不仅耗时耗力,而且会伤害到孩子,他们肯定不希望父母对簿公堂。看到李某态度有所缓和,调解员劝慰其站在孩子成长角度,建议双方协商制定合理的抚养计划,依法公平分割财产,力求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以减少对孩子的负面影响,确保双方未来生活的稳定。

经过三天的疏导,双方最终决定再次坐在一起面对面沟通,鉴于双方已明确表示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调解员就财产分配问题按照双方的意愿梳理制作了调解协议书,双方确认并签字。

至此,这起纠纷彻底化解。(通讯员:黄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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