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8日,由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刘某某、蔡某某贩卖毒品案获得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刘某某、蔡某某由原审认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改判为贩卖毒品罪,刘某某刑期由原审判决有期徒刑七年改判为十五年,蔡某某刑期由原审判决有期徒刑十年改判为十五年。
这是一起历时三年的刑事抗诉案件,承办人回想起一审起诉时的情形,仍旧历历在目。2019年,刘某某和蔡某某分别从周某某(已判刑)处购买冰毒300克、1千克,并贩卖给他人。刘某某、蔡某某到案后均拒不认罪,否认从周某某手中购买毒品并贩卖的事实。2022年11月22日,面对检察官对被告人贩卖毒品犯罪事实的指控,法院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系为贩卖而购买毒品为由,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判刘某某、蔡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并判处徒刑,处以罚金。
面对这起诉判不一的案件,“如何才能完善证据链条,更加有力地指控犯罪”,成了承办检察官心头萦绕不去的问题。该院先后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汇报,针对改判事由进行再梳理,并征得省、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决定针对毒品犯罪链条性的特点,围绕被告人上下家关系全面收集完善证据。2022年12月1日,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2023年2月23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该案发回重审后,面对被告人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为积极补强完善证据、引导侦查,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迅速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一方面自行补充侦查了涉案人员杨某某相关材料,结合周某某供述,查清了本案毒品来源。另一方面,依法调取公安机关技侦证据,多次前往刘某某、蔡某某服刑地,面对面做思想工作,说服二人配合进行声纹鉴定,最终证实了二人是为了贩卖而购买毒品的事实。
2023年11月9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刘某某、蔡某某贩卖毒品案,经审理查明,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于2023年11月20日作出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蔡某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2月28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杨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