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执行中案外人向法院提供担保 构不成债务加入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
发表时间 2024-05-21 13:51   阅读 45392

【基本案情】

田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0年10月20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727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孙某某偿还田某某借款107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孙某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2021年1月11日,该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孙某某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4月2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孙某某于2024年1月1日前应偿还欠款本金10万元;其子孙小某提供担保,自愿以其名下财产代为清偿10万元借款本金。还款期限届满后,孙某某、孙小某均未按和解协议履行。2024年3月26日,田某某向该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担保人孙小某为执行案被执行人。

【案件结果】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追加当事人应具有法定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的承诺代履行,系债的加入,第三人承担责任无需担保事由的出现。本案和解协议的担保条款:被申请人孙小某承诺对被执行人孙某某1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以其财产代清偿),系执行中的担保,不构成债务加入。田某某申请追加孙小某为被执行人,事由不符合上述规定。该院裁定驳回田某某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裁定书送达后,田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该裁定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案外人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归纳有保证、财产担保、代清偿等几类条款,但很多人对相应法律关系及后果存在困惑、不解。实践中上述承诺可归纳为三种法律意思表示:1、执行和解担保,系对履行和解协议的担保,在因不履行和解协议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案外人承担担保责任;2、执行担保,系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提供担保,在暂缓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案外人承担保证责任;3、案外人承诺债务代履行,系加入债务,清偿承诺履行的债务,自愿进入执行程序承担义务。前两者与案外人承诺债务代履行,有一定的区别:首先,责任承担事由不同,前两者都是属于担保,在担保事由出现时承担责任。债务代履行系债务加入,其承担责任无需担保事由出现,将在执行程序中成为当事人;其次,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前两者都是法院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代履行案外人则需通过法定程序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承担责任。(通讯员:郭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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