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播电视台乡村频道 马彬 曹青(通讯员:薛卫纳)
近日,新蔡县月亮湾街道居民余某到月亮湾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其与周某是商铺租赁关系,两人因为商铺房租发生纠纷,现申请月亮湾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调解该案件后,指派具有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及时联系余某、周某进行沟通,调解员了解到当事人余某在物流园小区有两间两层商铺,以三年租期租给了周某,租金每年是21000.00(贰万壹仟元)元,现租赁期限已期满,但是第三年租金周某只支付了一万元,还欠了一万一千元的租金。余某多次追要租金无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首先通过理性分析,消除了他们之前带着情绪争论时产生的矛盾。给周某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规定拖欠房屋租金的租赁合同没有解除或者撤销的,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追讨租金。周某认识到自己与余某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最终表示愿意接受调解。随后又通过换位思考的方法,从“互谅互让、以和为贵”出发,让双方通过将心比心,深刻了解到彼此的难处。紧接着,调解员同当事人二人就商铺房租一事进行了探讨。最后经过调解员耐心地析法释法、温情疏导,最终双方态度达成一致,握手言和,纠纷得以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