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低价就能买到名牌豪车,证件手续齐全、车况良好,甚至还签订正规合同——这样的“好事”真的可信吗?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系列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通过租赁高端车辆、伪造产权证明,再以抵押或买卖为名,诱骗被害人签订所谓“正规”合同,最终骗取大额钱财。
案件一:2024年10月,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告人耿某某经预谋后,由耿某某出资让贾某某从漯河市一家租车公司租赁一辆奔驰E300轿车,并以贾某某的名义伪造了一张该车的行驶证,2024年10月9日,贾某某通过中间人欲将该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贾某某将伪造的假行驶证出示给被害人,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并约定过几天后把车辆登记证书给被害人过户车辆,被害人信以为真,将20万元按照贾某某的要求转到耿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内。涉案的违法所得20万元被耿某某用于个人开支,案发前尚未偿还。
案件二:2024年10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明知白色保时捷帕拉梅拉轿车是张某(另案处理)租赁来的,且马某某明知本人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虚构某商贸行是其经营,并以该商贸行有一抵押车想转抵押为由,事先让张某准备好其身份证复印件、以张某为所有人的假机动车行驶证、二手车买卖协议、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借据、收条、授权委托书提供给被害人,并表示愿意以保时捷帕拉梅拉轿车做抵押借钱30万元。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马某某和陈某向被害人出具了借款30万元的借据。于2024年10月5日和2024年10月6日,被害人分两次向马某某提供的其妻子的银行账户转账共30万元。钱到账后,马某某转账给张某24万元,自己分5万元,后二人无力偿还。
案件三:2024年8月8日,涉案人员孟某某与被告人骆某某预谋后,由孟某某安排以刘某某的身份租赁一辆宝马5系轿车,后孟某某又指使骆某某,以骆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假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之后,孟某某、骆某某乘车到某车行,根据孟某某的安排,由骆某某向该车行的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者梁某某出具骆某某的身份信息、以骆某某的名字办理的假机动车行驶证、预售合同(其中载明该车价值17万元,今收到预付款7万元)。梁某某看后信以为真,随后和骆某某签订了二手汽车买卖合同,该合同备注“本车辆属本人所有,配合买方处理违章过户”,以此骗取梁某某7万元人民币。
上述几起案件均以“合同”为外衣实施诈骗。从租车到抵押,行为人都签订了“合同”(租赁合同和抵押合同),整个骗局环环相扣。被告人签订租车合同的真实目的,实则是为后续实施合同诈骗铺路,用伪造的车辆证件作为担保,凭借被害人对“白纸黑字”的信赖,诱使其放松警惕、步入陷阱。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主要区别是: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利用合同作为诈骗工具,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没有该合同则不能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诈骗目的则不能完成。
虽然上述几起案件的犯罪分子都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但是在此也提醒大家,“低风险高收益”的背后往往都是陷阱,此类以豪车低价抵押给对方为诱饵的犯罪手段迷惑性高,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去相关部门核实车辆证照和权属信息,切勿因贪图便宜或轻信表面手续而放松警惕。一旦上当,被骗资金多数被迅速挥霍,追回难度极大。(通讯员:叶俊梅 杜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