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公安局曝光3起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 2023-10-19 15:40   阅读 5753

河南广播电视台乡村频道 王东红 曹青(通讯员:杨牧笛)

为切实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出行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确山县公安局曝光近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遵法守规,文明出行。

案例一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2023年09月19日06时左右,周某驾驶豫QH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QAU**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明正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双河镇某小区门前路段处时,与韩某某驾驶“小鸟”牌三轮电动车从路北侧某都小区上路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韩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事故当事人周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逆向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周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安全法、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述之规定,在此事故中周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二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2023年09月11日17时50分左右,潘某福驾驶豫QSK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确山县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绣大道交叉口东50米路段时,因道路湿滑造成车辆失控后逆向与相向行驶刘某生驾驶的“重庆”牌电动四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刘某生、刘某贞、潘某芝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潘某福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未实行右侧通行及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潘某福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视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全福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刘某生、刘某贞,潘某芝不承担责任.

案例三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2023年09月5日20:20时许,杨某驾驶“爱玛”牌两轮电动车沿确山县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三里河新村西北侧时,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撞住路边行人,造成车辆受损、行人徐某一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事故当事人杨某驾驶“爱玛”牌两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该事故的根本原因。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及当事人责任:杨某驾驶非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在此事故中,杨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一在此事故中无责。

确山交警温馨提示:广大群众驾驶机动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杜绝一切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请安全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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