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案人员在对本县社区矫正智慧系统信息开展例行核查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姚某某在6月8日至3日期间,未按时完成生物验证信息签到,同时期的轨迹信息也查询不到,连续六天未签到,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姚某某去了哪里?
为确保不发生脱管漏管现象,新蔡县人民检察院立即调取了姚某某的社区矫正档案,对姚某某未按时签到情况进行深入调查。4月26日,姚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社区矫正期限从2024年5月7日至2024年8月6日。
6月7日,姚某某申请外出至广东省东莞市讨要工程款,经审批同意后,姚某某驾驶机动车去广东途中,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并超速行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执行拘留日期为2024年6月8日至2024年6月13日。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姚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无证驾驶且超速驾驶,漠视公共交通安全,主观恶性大,及时向新蔡县社区矫正中心送达了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新蔡县社区矫正管理中心提请新蔡县人民法院对姚某某撤销缓刑。
6月26日,新蔡县社区矫正中心书面建议新蔡县人民法院对姚某某撤销缓刑。7月16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在书面征求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对姚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二个月。(通讯员: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