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有效收集证据、加快诉讼进程、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质效,近日,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汝南县公安局专门就做好退回补充侦查工作进行会商研究,共同制定了《关于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并于6月29日发布施行。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应当书面列出补充侦查提纲,并分别归入检察内卷、侦查内卷。
《意见》对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等七项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侦查机关及时补充、收集证据指明了方向。
《意见》对调取有关证据材料作出明确规定,具有证据存在书写不规范、漏填、错填等瑕疵、缺少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材料等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直接补充相关证据并移送,以提高办案效率。对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认为需要补充审判所需证据材料的,可以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提供。
《意见》还对自行补充侦查检警协作、设置双向评价机制、 建立联席会议、互通案件办理情况、办案人员旁听工作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
此次文件的会签,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为规范退回补充侦查工作,高效办理刑事案件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通讯员:耿雨 龚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