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涉企纠纷实质化解,新蔡县人民法院近日评选了一批涉企调解典型案例,旨在为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提供法律指引,同时引导企业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切实减轻企业诉累,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社会氛围,将纠纷解决的“最后一公里”变为服务企业的“最美零距离”。
案例一:
河南某水利设计有限公司与新蔡某置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3日,原告河南某水利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蔡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开展某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技术服务费50000元,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0%,共计5000元,待水保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编制费,共计45000元。2020年9月,原告完成了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交付给被告。2020年9月3日,被告上报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获得了新蔡县水利局的行政许可。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却只在2020年7月3日支付了5000元的技术服务费,剩余45000元没有履约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经双方协商,原告河南某水利设计有限公司只要求被告新蔡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35000元,被告同意向原告分期偿还,此款定于2024年4月15日前支付15000元,于2024年5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
典型意义
一、优化营商环境。通过调解最大程度保障原告河南某水利设计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出现胜诉简单执行难的问题,帮助原告方企业既能最大程度上回流资金,也给予被告企业更低的负面影响,尽量避免对其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干扰。
二、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调解案件往往代表着案件办理周期短,案件社会效果好。在现今诉讼中,尤其是涉企的买卖合同、劳务合同中,原告方多采用诉讼保全的方式冻结被告方资金,调解案件的迅速结案,使企业能够尽快恢复到正常经营的轨道上来。
三、督促企业执行,体现司法的刚性与柔性。本案中利用调解结案的方式,在考虑到被告企业偿还能力的同时,又在调解协议中规定“若被告新蔡某置业有限公司首期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河南某水利设计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全部技术服务费45000元申请执行”,此举正是司法刚性和柔性的结合、力度和温度的平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二:
河南某化肥有限公司与张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河南某化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伟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张某伟欠原告河南某化肥有限公司化肥款8000元,从2019年5月至今未支付。原告于2023年7月12日向新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伟支付货款。新蔡县人民法院收到立案材料后,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简单,案件标的不大,征得河南某化肥有限公司同意,对该案件进行调解,
法院考虑到原告是当地一家为农民服务的企业,长期供应化肥,对经济困难的农民不能及时付款的,先让农民把化肥拉走为庄稼施肥,等农民庄稼丰收后有钱了再还企业化肥款,企业本来就是帮助被告,法院尽心做被告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对新蔡县人民法院发来感谢信,为该院真诚惠企的工作理念点赞。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调解促成买卖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有效避免了企业的损失,化解了矛盾,而且盘活了原告企业的资金,使企业流动资金能够正常运转,企业良好发展才能更好地提供服务。本案,被告家庭经济困难,通过法院做原告的工作,该企业放弃了利息,只让被告还欠款即可,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共赢。司法服务企业并非简单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诉讼行为是否影响企业长远发展也是人民法院考虑的重要因素。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案例三:
线下调解化纠纷 为企解忧助营商
新蔡某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新蔡某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某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新蔡某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建设新蔡县项目工程,因项目需要商砼,双方于2018年5月1日签订《商品砼供需合同》,合同就混凝土的方量、价格、付款方式及运送浇筑方式等作出明确的约定。原告依据双方的约定保质足量地将混凝土运送至被告指定的施工地点,并完成浇筑任务。双方就使用混凝土的情况进行了最终结算,但是截至起诉被告仍欠1447280元货款,被告迟延支付构成违约,特起诉至法院
2022年3月3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杨某凯支付原告新蔡某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145.6192万元(其中诉讼费8912元)。
典型意义
新蔡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企案件中,注重运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立足司法职能,创新服务企业方式,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服务企业的司法效果,有效化解涉企矛盾纠纷,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与提升审判质效相结合,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营商环境。
本案系民营公司与个人之间商砼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不仅及时高效地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创新了办案模式,提高了司法工作效率,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了司法资源,让当事人感受到了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
结合实际促成公司分期付薪以维护双方权益
--张某与被告新蔡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新蔡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诉称,2019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原告入职被告处工作,岗位为商业经营管理,工资每月20日结算。2022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9年6月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双方工资、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结算至2022年11月,其中经济补偿金为20075元,分18期支付,每期1115.28元,于2024年5月30日前支付完毕,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上述费用的4期,累计支付金额为:4461.12元,剩余15613.88元未支付。同时,对于原告2022年11月15日—2022年11月19日工资636元工资,被告也未支付。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按照《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均不予理睬。原告无奈,于2024年4月向新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该委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5613.88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11月15日—2022年11月19日工资636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新蔡某建设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4月26日欠付原告张某经济补偿金15613.88元,工资636元,共计16249.88元,被告新蔡某建设有限公司自愿于2024年5月7日至2024年10月25日分六期向原告张某支付,第一期于2024年5月7日支付,剩余五期于每月25日支付,每期支付2708.4元,若被告不按期履行,原告就剩余未支付部分有权申请全额执行,双方就此事永无纠纷。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新蔡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告与被告新蔡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并对原告的工资、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结算,约定被告新蔡某建设有限公司分期支付。但后来被告未按照约定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因被告新蔡某建设有限公司经营困难,涉及被执行案件数十起,且有正在执行案件,其账户已被多次冻结。考虑到原告讨薪用薪的紧迫性与被告公司支付薪酬的客观困难,为充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更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法官积极与原被告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拿出拖欠薪资再次分期的调解方案,若未按期履行,未付薪资立即到期。目前,被告已按期支付第一期欠薪。本案的调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讯员:刘杰 钟俊 张莹 文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