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向他人转账 配偶能否要回
发表时间 2024-06-21 16:44   阅读 68741

夫妻共同财产是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给付他人,其配偶是否有权要求返还?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和第三人童某系夫妻关系,第三人童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其自己的中国邮政银行账户及微信多次向被告徐某转账,金额高达464240元,其中微信转账记录中有1314元、520元、666元的金额,徐某向童某返还40000元,原告赵某将徐某、童某一并诉至新蔡县人民法院,要求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42万余元。

法院裁判

童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徐某相识后,多次在具有特殊含义的日期向被告发红包或转账诸如“1314”“666”“52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且徐某收取了童某的大额红包或转账。在赵某和童某的聊天录音中,赵某多次泣诉童某有外遇并将家里存款转给他人,童某多次表示或承认自己“我知道错了”“哪个男人不犯错”“慢慢收心呢现在”。综合全案赵某、徐某及童某陈述的事实和赵某、徐某提交的证据,足以确认童某和徐某之间存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在转账的记录中,微信转账红包多达26笔,银行转账多达36笔。徐某共接收童某财产464240元,扣除已经返还的40000元,剩余424240元应予返还赵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通讯员:张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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