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法院:邻里成仇互不相让只能两败俱伤
发表时间 2024-06-07 17:05   阅读 58910

“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邻里纠纷,古来有之。实际生活中,邻里关系处理不好,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影响生活质量,亦不利于社会和谐。 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邻里纠纷案例,或许能在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上给大家带来新的启发。

基本案情  熊某女与熊某男系邻居,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熊某男使用铁锤砸墙,熊某女上前阻拦,在与熊某男争夺铁锤时倒地受伤,熊某女受伤当日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等8666.84 元。后经法医鉴定,熊某女的损伤程度评定为不构成轻微伤。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熊某女与熊某男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导致熊某女受伤,熊某男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熊某女要求熊某男赔偿其医疗费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经审理查明,熊某女因受伤造成的合理损失共计8666.84 元,但熊某女与熊某男本是邻里,双方在发生争吵后,均未能理性面对矛盾、冷静处理,故双方均存在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各自的情况,认定双方各承担 50%的责任为宜。故判决熊某男赔偿熊某女合理损失4333.42元。

法官说法:相邻应和睦。在对待邻里关系上,应当发扬相互包容、团结和睦的传统美德。邻里之间遇到问题也要互谅互让,即便是发生摩擦,也应理性对待,通过合法途径化解矛盾。切勿采取以暴制暴、打架斗殴等不正当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还可能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通讯员:丁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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