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今天王某给我转账了,没想到不用来法院也能收回钱。”张某电话告知正阳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
张某系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钢筋、不锈钢材等建筑器材等,2022年6月,张某向某工地供应建筑器材,货款共计50000余元,工地负责人王某在货物清单上签字确认,并承诺拿到工程款就支付货款。然而工地完工一年多,张某仍未收到货款,便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王某,要求其支付货款,但王某一直以未收到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自知催收无效,张某通过网上立案诉至正阳县人民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王某告知其案件情况,王某仍一味强调并非自己故意拖欠货款,而是由于发包方还未支付工程款导致自己无法及时支付货款给张某。法官告知王某,若发包方确实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权,而不能以此为由长期拖欠他人货款。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王某自知不该因拖欠这几万块钱而影响企业的声誉,承诺尽快筹钱履行付款义务。三天后,王某向张某支付了所欠货款,随即张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五天时间,正阳县人民法院利用网络、电话等“云”端设备,用最方便快捷的方式帮助当事人维权,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累,实实在在践行“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通讯员:王树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