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他人财物随意“捡” 触犯法律早归还
发表时间 2024-06-04 16:45   阅读 65439

2024年5月31日,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就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举行公开听证。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及律师代表受邀参加听证。

出门散步“捡”来意外之喜

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在商水县城居住,今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五点钟,董某某像往常一样出门散步,当他路过临街某商铺门口时,见放置纱窗、百叶窗等装修材料,此时该店铺还未开门,董某某趁周围无人之际,将3个纱窗和3个百叶窗“捡”回家中。3天后的凌晨五点钟,董某某再次散步到该商铺门口,将一套金属门窗“捡”回家中……一周内,董某某采取同样的方式,先后三次从该商铺“捡”回纱窗9扇、百叶窗3扇、金属门窗一套,价值共计1860元。

多次盗窃已涉嫌刑事犯罪

 盗窃,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不会发觉的方法,秘密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关于多次盗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如下:“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据此,董某已经涉嫌盗窃犯罪。2024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

亲人相劝,主动归还失主

2024年4月1日晚,犯罪嫌疑人董某某的儿子小董突然发现自家院子的角落里堆放着门窗等装修材料,经询问其父董某某得知,这些“废品”是父亲早起散步时,在一商铺门口“捡”回来的,面对这些尚未使用的门窗半成品,小董陷入了沉思。4月2日一大早,小董便带着父亲来到“捡”东西的地点,原来这是一家经营门窗装修的店铺,店主小李夫妇正为最近总丢东西而发愁,小董随即将父亲“捡”到的门窗悉数归还。当天下午,董某某在儿子的劝说下,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开听证,拟作相对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犯罪一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董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等减轻、从轻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对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查程序合法,同意检察机关拟作的处理决定。

在释法说理环节,承办检察官对董某某进行教育惩戒和释法说理,董某某表示,自己一时产生了贪欲,将别人加工好的门窗非法占为己有,现在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通讯员:苑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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