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酒后滋事又袭警 刑不刑
发表时间 2024-05-28 10:54   阅读 75800

配合警方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然而总有一些人,目中无法、公然挑衅,不仅妨害公务的执行,侵害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这种行为还会对违法者造成不良后果。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26日20时许,郭某甲酒后到其兄弟郭某乙家滋事,二人发生厮打,郭某乙报警。遂平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指派出警,郭某甲拒不配合工作,并持续吵闹威胁民警,民警便将郭某甲带至办案中心强制醒酒。在带至办案中心过程中,郭某甲拒不接受民警的管理,并用手对民警脸部打了两拳,造成民警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致民警轻微伤,其行为构成袭警罪,遂依法向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遂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

检察官说法

202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明确袭警罪,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酒后滋事,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微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总有些人以醉酒减弱了大脑对行为的控制能力为理由,企图逃避或减轻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的制裁。但是,我国《刑法》第18条第四款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法律规定的原因在于,醉酒的人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没有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也没有离开主观意志的支配。况且,酒喝多少是人为可控的。

民警执法受法律保护,代表法律权威,捍卫的是法律尊严,公民应当积极配合。任何方式干扰阻碍民警正常执法,辱警袭警、诬告陷害威胁等行为都是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打击处理,坚决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和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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