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摩托猎狗探照灯 刑可免行不可免
发表时间 2024-05-28 10:50   阅读 52817

以案释法

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环境,更关乎人类福祉。然而,仍有不法分子因个人喜好或利益驱使,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严重破坏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虽然有的不法分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行政处罚终究难逃。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份,高某某多次在夜晚骑着摩托车头带探照灯到遂平县和兴镇藕花村附近地里,使用狗撵和夜间照明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共计猎得5只草兔,10只雉鸡,均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研究、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023年12月8日 ,高某某被遂平县公安机关抓捕归案。2024年2月27日,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被移送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非法狩猎罪。考虑到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等情节,2024年3月29日,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4年4月15日,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向县自然资源局制发检察意见书,提出由该局及时对高某非法狩猎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县自然资源局接收检察意见书,并承诺立即处理。 同年4月28日,遂平县自然资源局对高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遂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猎区的决定》

一、禁猎区范围,遂平县全县境内皆划定为禁猎区。
二、禁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在禁猎区内,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气枪、排铳、弹弓、弓箭、弩、镖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挖洞、狗撵、刀砍、棍击、机动车追赶、播放音响诱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检察官提醒: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保持生物多样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属于违法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即便因犯罪情节轻微等因素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不起诉≠不处罚,不起诉≠不用承担责任,还是会面临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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