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首例遭受性侵儿童获赔精神损害赔偿金
发表时间 2024-05-22 16:51   阅读 52950

近日,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支持起诉案,及时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  

2024年2月10日,王某(化名)到不满14周岁的小凤(化名)家中,趁小凤家中无人对小凤实施了猥亵。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后以王某涉嫌猥亵儿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王某构成猥亵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

在判决生效后,小凤的父亲以小凤遭受精神损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对小凤遭受精神创伤的事实展开了调查核实,发现小凤遭受侵害后变得极度内向、精神恍惚,为帮助小凤早日回归健康成长轨道,办案检察官积极为其安排心理疏导,并告知监护人民事支持起诉的相关规定,帮助小凤父亲到医院调取病历、医药费收据、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资料,为民事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奠定了坚实证据基础。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以猥亵儿童罪被判刑,虽然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对小凤造成的心理创伤无法弥补,因此不能以王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忽视对小凤造成的不可弥补的心理创伤,不能免除其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为确保精神赔偿案件能够顺利立案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承办检察官多次就法律理解适用、案件证据情况与法院会商沟通,最终达成共识。在法院受理小凤提出的民事诉讼后,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送达了《支持起诉书》,并出席法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由于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经法院裁定,依法判决被告人赔偿了小凤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主动支持未成年被害人向性侵案件被告人起诉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努力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做在前面、落到实处,用法治的方式为未成年人“撑腰”,传递司法温度,彰显法律温情。(通讯员:苑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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