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协同整治非法狩猎
发表时间 2024-05-16 12:07   阅读 52687

近日,周口市扶沟县陈某兄弟二人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和禁猎期使用弹弓等禁用工具非法猎捕珠颈斑鸠5只(其中2只死亡)。经鉴定,被捕获的珠颈斑鸠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俗称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公安机关查实了陈某二人涉嫌非法狩猎罪的犯罪事实,移送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陈某二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陈某二人不起诉后,这个案件就了结了吗?难道陈某二人的非法狩猎行为不用受到任何处罚吗?答案是否定的。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根据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将该案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于2024年2月6日向县自然资源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其依法给予陈某二人行政处罚。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4月2日依法对陈某二人分别作出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陈某二人接受处罚并缴纳了罚款。

“不起诉≠不处罚”,不起诉表示涉案人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并不代表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可以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行政机关对被不起诉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确保“罚当其错”。

 “不起诉并不代表不用承担责任、不用受到处罚,在被不起诉人确有行政处罚必要时,如果对这些人既不‘刑’又不‘罚’,显然有违社会公正,只有罚当其错、不枉不纵,才能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扶沟县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的检察官表示。

下一步,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深入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对内加强检察融合履职,对外强化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发挥轻罪治理检察职能,将“检护民生”落到实处。(通讯员:葛清华 马雪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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