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时,强化一体化协作意识,全力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与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协力开展跨省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合力督促三台县市场监管部门对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
2019年8月以来,唐某某在未取得药品销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以物流方式购进并销售藏域金根、鹿鞭肾宝、活夷养元等不符合国家质检标准的保健品。唐某某经营的药店于2017年8月2日在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登记设立,其主管机关为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之规定,本案由三台县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
那么检察机关该如何打通区域限制,开展反向衔接工作?又该如何跟踪督促异地行政机关落实行政处罚,确保处罚能顺利衔接、真正落地呢?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立即与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联系,经两院沟通协商,决定共同层报上级检察院处理,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与绵阳市人民检察院迅速就此案2.0全国检察业务系统行刑衔接另行移送权限配置技术问题进行摸索探讨,后经两地省院开设移送权限,畅通了两省行刑衔接案件异地另行移送渠道,最终顺利将案件移送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向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其依法对唐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5日,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唐某某作出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唐某某于当日将罚款缴纳完毕。川豫两省检察机关凝聚共识,发挥跨省域协作优势,共同摸索跨省域行刑反向衔接线上案件移送功能,跨越1000公里开展行刑衔接执法协助,实现了多主体协同治理,切实维护了国家食药监管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下一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将以此案为契机,深入探索同异地检察机关推行联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持续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强化横向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无缝衔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通讯员:韩霜 王蓝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