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母亲诉女儿取走医疗报销款 属不当得利需全额返还?
发表时间 2024-04-24 09:30   阅读 25921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7日,原告张某生病住进新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病情较为严重,2023年4月18日凌晨2点转到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慢性肾脏病5期,原告2023年4月18日至5月2日在驻马店市中心医院住院医疗总费用为59436.50元,自付金额18393.14元,医保统筹基金支出38867.39元、大病保险报销2175.97元,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由被告李某娟及其父亲李某伟支付。后医疗基金报销款项由被告李某娟领取,并在5月2日向原告张某转20000元医疗基金报销款,后原告以被告取得这笔医疗报销款是不当得利为由,多次向被告李某娟索要医疗报销剩余款项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张某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终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是原告因病在驻马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系被告和被告父亲支付,且住院期间由被告李某娟进行陪护,原告本人在该院住院治疗过程中并未实际支出花费,而被告在原告出院后将医疗统筹基金报销的款项领取并转给原告20000元,而本案原告主张被告领取的款项系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利益。即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2、他人利益受到损失、3、一方获得利益与他人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张某在住院期间并未实际支出医疗费用,李某娟的行为不但未给张某造成损失,而且张某还获取了20000元医疗统筹基金报销款,本案不符合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原告张某请求被告李某娟返还案涉医疗报销款,缺乏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通讯员:马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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