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司法局顿岗司法所:未成年人无知惹祸起争端 人民调解悉心化解促和谐
发表时间 2024-04-10 12:43   阅读 21773

近日,新蔡县司法局顿岗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促使双方冰释前嫌、达成协议,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2024年2月的一天,12岁的小陈到同学家小吴家玩,因天色渐晚,小吴的父母便邀请小陈在家里吃个便饭,并让小陈与小吴同住待第二天天亮后再回家。夜间,小陈未经小吴及其家人同意,把小吴家的一辆粉红色电动车骑走不知所踪。小吴的父亲发现后及时向顿岗派出所报案并提供了监控录像,因小陈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派出所无法立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无奈双方各执一词,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派出所办案民警找到司法所,希望调解员介入进行调解。

调解员接到该纠纷后,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事情经过,通知双方家长和小吴到司法所就电动车事宜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耐心询问小陈是否未经小吴及其家人同意就私自将小吴家的电动车骑走,并向其了解电动车目前动向,小陈表示确实是自己未经同意就将小吴家的电动车骑走,后电动车被好友小王骑走不知去向,现在小王把自己的微信和手机号拉黑,自己也联系不上小王;调解员随即打出“感情牌”,指出小陈初到小吴家,但小吴父母却待自己如家人,又是管饭又是留宿,即使有事需要借用电动车,应提前与小吴或其家人打声招呼,非问即取的做法是不道德的,从法律角度来说小陈未经他人允许私自将他人电动车骑走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虽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照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不可免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小陈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监护人证明其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而小陈的监护人对其行为未及时发现并阻止,未尽到监管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过小陈可以事后向小王主张追偿损失;再次,调解员劝导小陈父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要求,真正肩负起监督保护和教育管理未成年人的责任,对小陈给予更多的关心及照顾,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了解孩子的思想动态,发现孩子有不当行为坚决予以纠正,防微杜渐,以免追悔莫及。最终双方协商一致。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新蔡县司法局顿岗司法所始终坚持人民调解为人民,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的方式,情理交融、法德结合,情真意切、和风细雨,既妥善化解了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又给未成年人及其父母上了一场“法治课”,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通讯员: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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